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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地接灯线摔伤致十级伤残,包工头说“自己不小心”,发包方称“只是承揽关系”拒赔?张鹏飞律师界定双主体过错拿回15万

时间:2026-11-03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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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余某某爬上一米八的脚手架接灯线,地面有水沟没垫木板,架子一歪人摔了下来,腰椎骨折。包工头说"他自己不小心",发包公司说"我们只是承揽,不担责"。一句"承揽",真能把两家都摘干净?张鹏飞律师把"谁都没责任",拉回"各自有过错"的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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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余某某在网上查询相关法律问题时了解到我所,说明了自己受伤后两家互相推脱。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张鹏飞律师承办此案。
余某某是一名干了八九年的电工。某纺织公司厂区要改灯、改水管、改线路,把工程交给了包工头杜某某;杜某某承接后雇余某某和一名工友进场,由他安排工作、由他结算工钱。
2024年9月29日上午,余某某到厂区才发现地面有水沟,得垫木板才好推架子。他打电话催杜某某送板子,没等到就上了一米八高的脚手架作业。工友在下推架子,架子忽然倾斜,余某某从高处摔落,诊断腰椎骨折,两次住院26天,医疗费75337.83元,构成十级伤残。
可两家口径一致:一个说自己没责任,另一个说只是承揽、依法不担责。一句"承揽",真能把两家都摘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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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
被告主张
法院认定
一、包工头杜某某应否担责
工作内容由其安排、工钱向其结算,却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双方系个人劳务关系,余某某明知危险仍施工属重大过失,应自担主要责任
杜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防护、未在现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承担40%

二、发包公司应否担责
公司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杜某某系承揽关系,承揽人自己受损定作人不担责
公司未审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属选任过错和监管缺失,承担30%

三、余某某自身有无过错
按包工头安排作业,不构成重大过失
明知有水沟需垫板仍登高,且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构成重大过失
未采取防护措施登高作业,为受伤埋下隐患,自行承担30%

四、医疗费中肺炎诊疗、骨质疏松、基因检测等费用应否剔除
系治疗过程中必需,与外伤具有关联性
与本次骨折无因果关系,相关费用应予剔除
该部分诊疗为排除并发症、评估手术风险所必需,与外伤具有关联性,全额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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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鹏飞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先把基础材料理清楚。 张鹏飞律师把跨年度陆续形成的住院病案、门诊票据、转院发票、复查车票及鉴定意见书,逐项对应到法定赔偿项目,归并为一份损失清单。
② 切入点选择。 不与两家纠缠"谁的说法更合理",直接搭成双责任主体:包工头负安全保障义务,发包公司负选任过错责任,把命题从"我们都没责任"改写成"各自过错多少"。
③ 证据组织

证据
解决什么问题
工作面安排、工钱结算的相关陈述
锁定余某某受杜某某指派与支配,双方为劳务关系

首次及二次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费用发票
证明腰椎骨折伤情、住院26天及75337.83元医疗支出

转院电子发票、复查车票及支付记录
证明转院与复查交通费3632元实际发生

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三期)及鉴定费票据
证明十级伤残、误工15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及鉴定支出1660元

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

④ 关键一击。 质证中被告要求剔除与骨折无关的费用。张鹏飞律师主张:这部分检查与治疗,是在治疗腰椎骨折中为排除并发症、评估手术风险所必需,与外伤具有关联性,异议方未能举证否定其必要性。法院采纳,医疗费全额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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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3020.52元;
二、被告某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6769.95元;
三、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8.73元,原告余某某负担919.33元,被告杜某某负担847.66元,被告某纺织公司负担681.74元。
(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222566.5元,扣减已垫付的6006.08元后,余某某实际可获赔偿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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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定应用
 
本案争点是"谁来赔"与"赔多少"。张鹏飞律师上述主张被法院采纳,判决书援引的对应法条如下:
律师意见(一):杜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防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意见(二):公司将工程交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不能以"承揽"为由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意见(三):治疗期间形成的全部医疗费都应计入,被告要求剔除的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律师意见(四):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应依法计入。
◆同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同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同解释第九条(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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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法提示
 
1. 给包工头干活受伤,雇主有过错就要赔。
◆提供劳务者受害按双方过错分担,安排工作又结算工钱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义务。
◆自身未佩戴防护登高也会被认定有过错,本案余某某因此自担30%,作业环境不安全要先告知并留痕。
2. "承揽"不是发包方的免责牌。
◆把活交给没有资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属于选任过错,发包人仍要担责。
◆起诉时把发包方一并拉进来,别只盯着叫你干活的那个人。
3. 医疗费别被"与外伤无关"吓退。
◆治疗中用于排除并发症、评估手术风险的检查与治疗,通常与外伤具有关联性。
◆对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举证责任在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只需留全套票据、病历和出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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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项目
内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
张鹏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涉案金额
诉请23.98万元,法院核定损失22.26万元

办案周期
2026年3月18日立案 — 2026年7月20日判决

最终结果
包工头杜某某赔偿8.3万元、发包公司赔偿6.68万元,合计约15万元

核心要点
锁定劳务关系与承揽选任过错双责任主体,医疗费全额计入的主张获采纳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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