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禁驾的劝诫早已深入人心。
“倒车逃避型”
“逆行逃窜型” “装没看见型” “就不吹气型” “瞒天过海型” “移形换位型” “弃车保帅型” 问题盘点
回答:都不对!答案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回答:不承担刑事责任,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按照《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关你小黑屋、罚你小钱钱,还是没问题的!并且,下次可就没这么便宜了!按照《意见》第十条第十三项规定,如果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理。这意味着还是达到80mg/100ml就会被判刑!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这意味着要老老实实到看守所里服刑去!
回答:第一,“逃避”通常表现为看见或者察觉到前方执法人员正在进行依法检查,掉转车头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大量饮水或者再次饮酒等行为。“阻碍”通常表现为抗拒检查行为,如不配合呼气检测导致未能读取有效呼气检测结果,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抢夺呼气检测仪器或者血样、取血设备,围堵、推搡、抓挠、挣脱执法人员等轻微肢体冲突行为,轻微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等。第二,如果“逃避”“阻碍”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判断情节是否恶劣,需综合考虑暴力、威胁手段的严重程度,是否导致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等因素。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一般有:对执法人员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相威胁;实施拳击、踢打、抱摔、撕咬、投掷物品等较为严重的人身攻击行为,打砸、毁坏执法设备,抢夺警用装备,驾车冲撞执法人员或者车辆、栏杆等执法设备,造成执法人员受伤、财物受损或者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等。而对于行为人只是短时间不开车窗、车门,不配合或者拒绝呼气检测,经口头警告即配合呼气检测的,抗拒程度较轻且事后改正,可不予从重处理。
4.《意见》是不是放松了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呢?
回答:绝对不是!治理醉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谋划推进,更要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施标本兼治的整体性防治犯罪政策。《意见》一方面优化了出入罪标准,在继续强调“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认定为醉酒这一基本情节的前提下,对哪些情节可以认定为显著轻微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造成交通事故、危险系数较高、屡教不改、恶性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醉驾行为,依法、依政策从严打击、从重处罚,以确保充分实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取得更佳的治罪效果;此外,还从普法宣传、协同治理和教育改造等方面对执法司法部门加强醉驾治理提出要求,通过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推动治理模式由重事后惩罚向重事前预防转型。综上,《意见》绝不是放宽了醉驾打击,而是要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出入罪标准,畅通行刑衔接,加强综合治理,构建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当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巨大,驾照持有者人数众多,醉驾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醉驾行为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依然不容小觑。国家醉驾治理仍处于爬坡过坎阶段,从严查处仍然是主基调,只有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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