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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律师:打了借条就一定要还钱吗?

时间:2020-07-17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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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现实中因各种原因出现了许多千奇百怪的借条,那么,打了借条就一定要还钱吗?

真实案例

  2018年-2019年期间,胡某多次向牛某借钱,并于2018年2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分别向牛某出具了金额为5万、10万、10万的借条,载明借款形式均为现金,利息为月利率3分。但实际上牛某出借资金均是通过转账形式,且日期、金额与借条均不能对应,存在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后因对借款金额出现分歧,经多次协商无果,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

  胡某找到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陈述其归还借款后,并未取回借条,希望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所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仅依据借条等借款凭证提起诉讼的,还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牛某起诉的借款本金金额较大,应当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或对其能出借大额现金进行合理的释明,结合胡某反映借条出具时其均在外地务工的事实,与原告牛某相隔千里,其根本也不具备向牛某借现金的条件,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我所决定代理胡某案件,并联系其准备借条出具日期前后在外地扫码消费的相关记录及还款记录。

审判结果

  庭审中,原告首先主张借款形式均是现金,与借条相一致。在质证环节见到被告提供的借条出具时在外地的消费记录后,又以记不太清为由,改口是通过转账形式出借资金,且认为胡某提供的还款凭证是归还其他借款,借条原件已经销毁,并又提供数份借条复印件,但无法提供涉案借款的转账凭证,要求庭后补充。辩论环节,代理律师询问原告牛某是否是在借条出具当日,足额将相应借款转账至被告胡某,原告回答是。但是庭后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转账凭证,无法自圆其说,在法院向其释明利害后,撤回了被告牛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在本案中,因原告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且约定的利息较高,转账往来又极不规范,借条与转账凭证时间、金额均无法对应,且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的的金额,已经超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金额,最终原告仅以借条原件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结语:不论是民间借贷或是其他纠纷,一定要按实际情况签署或出具相应的文书,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对于诉讼的真实性要求会越来越高,而一旦权益遭受损害,可以委托律师帮您维护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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