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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时间:2023-10-1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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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给付定金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制包装设备一台,总价款8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需支付定金1.6万元,乙公司收到定金后30日内完成设备生产,生产完成后,甲公司现场验货,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应付清尾款6.4万元。甲公司将设备摆放到位,在电力、原料等齐全后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派遣工程师调试至双方约定标准。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乙公司亦依约交付设备,甲公司通过视频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尾款。乙公司在调试前通过微信与甲公司沟通了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宜,甲公司准备好后,乙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调试,但因甲公司准备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能完成调试。后乙公司又通过远程调试,但仍未成功。

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设备购销合同,乙公司向其返还设备款6.4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

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设备交付,甲公司验收通过,未能调试成功系甲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调试条件的软硬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乙公司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甲公司已依约支付货款,乙公司已经完成制作并向甲公司交付了定作设备。双方分歧为设备是否符合约定并调试成功。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约定的是现场验收,即便甲公司对货物进行了视频验收且支付尾款,但这与合同约定的乙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并非同一义务,因此乙公司的该项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现场调试未成功的原因,确有甲公司准备不充分因素,但出现该情况的原因系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不明、相关要求系乙公司口头提出及双方信息沟通有误,并非甲公司故意导致。而安装调试是承揽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关乎合同目的实现,乙公司后续进行远程调试未成功,经甲公司催促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亦存在约定不清、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不力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解除;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货款8万元;甲公司在乙公司履行返还货款义务后,向乙公司返还涉案设备;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定金罚则适用问题。首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果;最后,定金罚则要求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当事人不得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主张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罚则主要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另一方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为前提的情况下,其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约。

一旦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不能履行均有过错,均有违约行为,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自然失去了定金罚则的基础。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无论责任大小,均不适用定金罚则,如有证据证明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应依据双方责任大小,依法适用违约金、赔偿金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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