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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拒绝调解,光法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更高赔偿

时间:2023-10-1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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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非常负责任,值得信赖,这次事件结交了你们这些优秀的律师朋友,是我们最大的收获,我专门选了一个质量好的锦旗,因为你们值得拥有......”。近日,委托人汪先生家属为感谢光法律所赵永刚律师团队的尽职尽责,特地送来两面锦旗。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至某岔路口时与委托人汪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汪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全责,汪先生无责。


本案的特殊点在于:汪先生的儿子想快速解决问题,尽快拿到赔偿款。保险公司利用汪先生儿子想要快速和解的心理,以各种标准、手段压低赔付金额,最终提出了约10万元的调解方案;汪先生的女儿虽不愿接受调解,但又觉得自己早已出嫁,不应该过多干涉娘家的事,也只好妥协。


因该调解方案严重侵害委托人汪先生的权益,赵永刚律师团队与委托人家属多次沟通,耐心劝导,同时讲明调解金额与判决金额相差较大,远低于将来的判决金额,而且如果进行调解,汪先生的后期医疗费也得不到保障。最终,委托人家属选择相信律师,拒绝不合理的调解金额,坚持诉讼。


裁判结果


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赵永刚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汪先生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汪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78374.21元。


委托人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表达出对赵永刚律师团队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肯定。




律师办案心得


如果我们同意委托人家属的决定,接受调解,那我们的工作肯定会轻松很多,但这与律师应“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职业素养相悖。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委托人及家属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判决的结果不能做出合法合理的预判的时候,我们应当做到的是坚持律师执业规范,不忘初心,积极向委托人做好解释工作,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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