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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担保人就真的多了一份保证吗?“保证责任”过期不候

时间:2023-12-1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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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被告郭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吴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借条中未对吴某某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吴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条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3月30日,原告赵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吴某某主张权利,本案已过保证期间,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由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要求,因此,借条上有了担保人的签字之后也不能一劳永逸,要正确地、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因此,要对保证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掌握。
保证责任知识点:
一、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连带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可同时向债务人、连带保证人主张偿还借款;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出借人对借款人穷尽所有方法之后仍未偿清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偿还借款。
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约定方式。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认定保证的方式有了大的变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法律规定未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未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三、在明确好担保责任后,也要清楚对一般担保人、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时间及相应后果,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
1.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无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对谁:对连带担保人主张;主张方式:不限于诉讼手段,可以采取去担保人家里,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主张。
2.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无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对谁:对债务人。不同于连带担保人,一般担保人有优先抗辩权,因此,担保责任应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
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诉讼时效都是3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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