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保险理赔遇 “套路”?调解员王丽据理力争,改写理赔结局

【案例】保险理赔遇 “套路”?调解员王丽据理力争,改写理赔结局

时间:2025-10-2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一场非伤残级别的交通事故,却因保险公司的“标准陷阱” 陷入理赔僵局 —— 从误工费的固定低标准,到医疗费、护理费的核算漏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屡屡被轻视。而调解员凭借对法律条款的精准把握、对证据的扎实梳理,历经多次沟通拉锯,最终让误工费按实际工资核算,护理期、营养期均按最高天数核算,为当事人多争取3000余元赔偿。这起案例不仅是一次维权的胜利,更揭示了交通事故理赔中“据理力争” 的重要性,为更多遭遇类似困境的受害者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路径。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乔女士骑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随后乔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书上的“手臂骨折” 字样,不仅带来身体的折磨,更让她陷入理赔的茫然。住院期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法务专员孔威龙的出现成为转机—— 对方通过赔偿计算表详细解读当事人应享权益,明确误工费需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并提供劳动合同与工资流水佐证,护理费参照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凭发票据实核算,营养费则结合住院天数与医嘱确定,同时承诺将全力按当事人实际工资争取赔偿,这番专业解答让她吃下了定心丸。

二、调解员办案过程

案件转交给调解员王丽后,首轮沟通便遭遇阻力。保险公司提出固定金额的误工费标准,声称此为行业惯例,若需按实际工资赔付,要求当事人复工后提供数月的扣发工资证明。王丽调解员当即指出该要求不合逻辑,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事发时即可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材料举证,无需待复工后追溯。这番基于法条的质疑虽让对方陷入沉默,却也使调解陷入僵局。
随后,第二次调解方案送达,王丽调解员发现方案中医疗费与发票不符护工费未如实核算且误工费仍维持低标准,当即指出该方案存在敷衍倾向,随后致电理赔员逐一指明方案漏洞,强调各项费用的合法核算要求,同时明确表态,若保险公司持续轻视合法诉求,将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并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压力之下,保险公司给出第三个方案,将误工费提至另一固定标准,其他项目则保持不变。王丽调解员明确拒绝该方案,认为此标准仍参照最低行业惯例,未考虑当事人实际损失,不符合“填补损失” 的理赔原则。接下来的几天,双方再次展开拉锯战:王丽调解员每日提交补充证据,包括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同事证言及事发前的绩效奖金发放记录,层层印证当事人收入真实性;同时援引同类案例,说明非伤残案件按实际工资赔付的普遍性。

理赔员的态度逐渐松动,最终在第四次沟通中表示可向上级申请特批,按实际工资核算误工费,但护理期和营养期需按常规天数计算。王丽调解员再次坚持异议,提出根据医嘱,当事人需卧床休养的时间明确,护理期应据此核算;骨折愈合过程中需加强营养,营养期也应参照住院天数与出院后恢复需求,按司法实践中的最高天数确定。
三、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保险公司表示将误工费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护理期、营养期均按最高天数核算,加上医疗费差额补足,总金额比最初方案多了3000余元。

四、客户反馈与律师说明

理赔方案送达后,乔女士难掩激动,特地制作了一面印有“专业尽职,厚德重法”的锦旗送达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王丽调解员指出,这类非伤残交通事故理赔,是最容易被保险公司‘套路’的 —— 他们常用‘行业惯例’‘固定标准’来简化核算,实则忽略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对此提醒大家:第一,事发后要及时留存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医疗发票、护工合同等,这些都是主张权益的关键;第二,不要轻信‘先复工再举证’的要求,法律明确支持事发时凭现有材料核算误工费;第三,遇到不合理方案别轻易签字,可向银保监投诉或委托专业人员介入。多数时候,保险公司的‘强硬’只是试探,只要依据充分、态度坚决,就能为自己争取到合法赔偿。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417号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