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日,举国欢庆的日子。
傍晚六点半,某国道上,一辆小型轿车疾驰而过。路边,一位44岁的农村妇女正在收拾晾晒的粮食。
下一秒,刺耳的刹车声划破黄昏。
她被撞飞了。
(我第一次见到她丈夫老赵时,这个庄稼汉子坐在律所的椅子上,双手不停地搓着膝盖,很久才挤出一句话:"律师,她现在就像睡着了一样,再也没醒过来。")
经医院诊断:重度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 同时伴有胸部损伤,九级伤残。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一夜之间变成了需要24小时、两个人全天候护理的"植物人"。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看似清晰的责任划分,背后却暗流涌动。
肇事司机一方: 坚持认为受害人在国道上晾晒粮食属于"违法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求受害人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保险公司一方: 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试图压低赔偿总额。
道路管理部门: 以"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事故认定书未认定其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三方同时上诉,矛头全部指向一个目标——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
而我们代理的受害人一方,面对的是一个躺在床上毫无意识的妻子、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年迈的母亲,以及一个被彻底击垮的家庭。
每到秋收季节,农村公路上晾晒粮食的场景随处可见。很多人觉得"大家都这么干",却不知道这其实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或进行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但违法,并不意味着出了事就要自己全部承担。
法律讲究的是"过错比例"——每一方的过错程度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受害人确实有过错,但肇事司机"疏忽观察"同样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道路管理部门如果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06万余元(含已支付的39.3万元),道路管理部门被判赔偿37.9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三方被告全部不服,同时提起上诉。
肇事司机要求受害人承担50%责任,并主张道路管理部门也应担责;保险公司要求核减护理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道路管理部门则主张自己完全不应承担责任。
一时间,我们面临三面夹击的局面。
面对三方上诉,我们的应对策略清晰而坚定:
第一,守住责任比例。
肇事司机主张受害人应承担50%责任,核心论据是"受害人在从事违法活动"。我们据理力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充分考虑了受害人晾晒粮食的过错,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且该认定书经上级交警部门复核维持。肇事司机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推翻该认定。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事故认定书证明力予以确认,受害人责任比例维持不变。
第二,守住护理费。
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住院期间有131天在重症监护室,由医院护工护理,不应再计算家属护理费。我们逐页翻阅病历,精确还原了受害人的转科记录:
实际在重症监护室的天数仅38天,而非保险公司主张的131天。 且病程记录中多次出现"家属代诉"的记载,证明家属全程陪护。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与事实不符,护理费维持原判。
第三,守住道路管理部门的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部门辩称已经"巡检并抄告执法部门",尽到了管理义务。但我们指出:其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不显示事发现场存在任何安全防护或警示设施,仅仅"抄告"并不等于尽到了法定的安全防护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道路管理部门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其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
虽然二审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因继父抚养关系未成立而有所调减,但我们成功守住了责任比例、护理费、道路管理部门赔偿责任三大核心阵地。
在三方同时上诉的巨大压力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从2021年10月事故发生,到2023年二审终审判决,历时近两年。
两年间,老赵每天的生活就是:给妻子翻身、擦洗、喂流食、吸痰、换尿裤。
他曾经跟我说:"律师,我不怕苦,我就怕她这辈子再也醒不过来,而我连给她治病的钱都拿不到。"
(说这话的时候,他低着头,声音很轻,但我听得很清楚。)
法律不能让她醒过来,但法律能让这个家庭不至于在灾难面前彻底崩塌。
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每一个赔偿项目上据理力争,在每一份病历中寻找证据,在每一次庭审中寸步不让。
因为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案件;但对老赵来说,这是他和女儿、和妻子余生的全部希望。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有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均已做隐匿处理。全文完。)
律师简介
赵永刚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西北政法大学,取得了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现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执业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优秀的党员律师。自执业以来,赵律师凭借对法律职业的执着追求和对正义的坚定信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尤其在交通事故和工伤人损等复杂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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