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非法获取并出售1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法定刑本在三年以上,因系未成年人且具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经辩护获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4年4月底,时年17周岁的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与同案人成立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担任实际经营人。2024年5月起,李某某等人通过境外社交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从上家处非法获取包含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业内称“料子”),组织公司员工按照统一话术拨打电话,冒充助贷中心工作人员,以询问贷款需求、引导添加贷款客服微信的方式牟利,每成功添加一人微信可获利60至70元。经查明,李某某从上线处获取616个文件,筛选出431份“料子”,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6930条,其中含有身份证号码的8208条;其将上述信息全部转发至公司工作群供员工拨打,共计非法获利189515.52元。案发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退赃20000元,庭审前又退赃50000元,合计退赃7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通过电话联系咨询能否诉讼,找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委托刘高卓、黄彦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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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构成该罪 | | 伙同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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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退赃酌情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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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采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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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锁定“未成年”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围绕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这一核心,整理户籍证明等材料,论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大幅拉低刑期打开空间。② 把“主动到案”坐实为自首:结合经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如实供述——论证其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③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据此争取依法从宽处理,缩短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分歧。④ 以实打实退赃争取酌情从轻:案发后退赃20000元、庭审后再退50000元,合计退赃70000元;辩护人将退赃作为酌情从轻的重要情节重点呈现,并依据未成年人罚金相关规定,争取罚金刑依法从轻判处。1.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119515.52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 被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置。(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定数量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莫以身试法。■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未成年”绝不是免罪金牌。■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加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是争取轻判公认有效的“三件套”。■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内再犯或违规,仍要收监执行。■裁判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119515.52元继续追缴■关键词:未成年人 · 自首 · 认罪认罚 · 退赃 · 缓刑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人物均已脱敏,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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