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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骑电动车被撞成十级伤残,对方全责却想少赔!赵永刚律师据理力争追回19.8万

时间:2026-10-16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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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年近六旬的老人骑电动车被小汽车撞成十级伤残,肇事司机全责却开庭不到场。赵永刚律师、王若川(实习)律师代理诉讼,帮当事人从保险公司拿到了19.8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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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车某某(化名)通过电话咨询联系到我所,讲述了自己遭遇车祸、对方全责却迟迟不愿赔偿的困境。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赵永刚律师、王若川(实习)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2025年4月,车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县某镇一处路口时,被吴某某(化名)驾驶的小型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某某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多发肋骨骨折、腰骶横突骨折、下肢静脉血栓等多项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为治疗,车某某共支出医疗费九万余元,其经营的百货商店也因伤停摆。
因赔偿谈不拢,车某某将吴某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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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
被告(保险)主张
法院认定
误工费是否应全额支持
按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主张误工120天
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
店铺事故后仍由亲属照看经营,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按60%酌定15,884.78元

辅助器具费173元
主张赔偿
未明确回应
证据不力,不予支持

赔偿责任与数额
全部由保险在限额内赔付
按责任比例、诉讼费不担
总损失216,136.41元,保险赔付198,136.41元(扣除已垫付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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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赵永刚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用事故认定书锁定全责,奠定赔偿基础。 律师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为核心证据,确认吴某某全责、车某某无责,使后续各项损失均指向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
② 系统整理医疗与伤残证据链。 针对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八项伤情,律师归集历次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并依托司法鉴定意见(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量化赔偿项目。
③ 针对误工费被质疑,补强"持续经营"证据。 保险公司辩称误工费缺乏依据。律师提交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流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店铺营业照片,证明车某某系批发零售从业者;虽法院按60%酌减,但保住了基本误工损失。
④ 以保险合同主张限额内全赔,堵住拒赔空间。 律师围绕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万元)主张,要求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98,136.41元,已垫付的1.8万元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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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136.41元(总损失216,136.41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驳回辅助器具费及超出酌定部分的误工费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车某某负担86元、吴某某负担2,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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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提示
误工费不是"有执照就能全额算"。 本案车某某持有个体工商户执照、有收入流水,看似应能按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但法院指出:事故后店铺由其亲属照看经营,营业收入"可能存在减损",却无法证明具体减少了多少,只按60%酌定。
这给个体经营者提了个醒:主张误工费,光有营业执照不够,还要准备闭店证明、事故前后营收对比账、请人代管的实际支出等能证明"收入确实减少"的证据,否则很可能被按比例打折。
此外,肇事司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对方不出庭,并不妨碍受害人依法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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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项目
内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
赵永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参与律师
王若川(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涉案金额
获赔198,136.41元(总损失216,136.41元)

办案周期
2026年5月6日立案 → 2026年5月20日判决(简易程序)

最终结果
保险公司赔付198,136.41元,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分担

核心要点
误工费按"收入实际减少"认定,个体工商户举证不足被酌减60%;被告司机缺席判决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人物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作为个案处理依据。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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