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觉得:银行卡借给"朋友"走几天账,出了事轮不到自己头上。张某(化名)就是这么想的 —— 一张卡、两个多月,流入资金183万余元,转出186余万,最终他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但这个案子同样说明:误区打破之后,法律框架内该有的从宽,一项都不会少——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四个情节全部被法院采纳。先说案情本身:2022年8月至同年9月,张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等违法资金进行流转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把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违法资金的支付结算。经审计,通过这张卡流入资金1833358.47元,转出1862862.15元。2023年3月15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通过电话咨询联系到我所,说明了案件情况,我所指派刘高卓律师承办此案。■误区一:就一张卡,能有多大事。本案一张卡、两个多月,流入183万,转出186万。支付结算的资金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一张卡同样要负刑事责任。■误区二:出了事先扛着。该到案的到案、该供述的供述,主动配合本身就是法定从宽的起点——电话通知到案加上如实供述,就是法律认账的自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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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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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卓律师没有把力气花在"知不知情"上,而是把它用在罪责轻重的三层事实上,每一层都拿到了法院采纳:■真相一:作用有主从。围绕"提供的银行卡仅一张、流转资金系赌博等违法资金、介入是为了办大额信用卡"这些事实,把张某在链条中的次要、辅助地位讲清楚——法院认定其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真相二:到案方式本身就是从宽情节。张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律师紧扣这一节,推动法院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真相三:态度写进法律。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叠加初犯情节,法院依法从宽、酌情从轻。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争议集中在"从宽空间有多大"上。刘高卓律师的上述主张被法院采纳,判决书说理与判项中援引的对应法条如下:律师意见(一):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意见(二):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律师意见(三):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依法从宽、酌情从轻。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卡片就是钥匙,别外借:银行卡、手机卡、收款码,借给"朋友"走账,可能就是帮信罪的入口。■被通知到案,如实说清:主动到案加如实供述就是自首,这是法律写明的从宽情节,态度本身就是空间。■律师早介入:把你在链条里的真实角色讲清楚,该认定的从宽情节,一项都别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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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流入资金1833358.47元,转出186286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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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取保候审阶段 → 2023年8月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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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 + 自首 + 认罪认罚 + 初犯,四项从宽情节全部获法院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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