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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丈夫婚内向第三人转账并买金饰,对方却以“养生店消费”为由拒还。高誓苑律师凭借聊天记录与亲密照锁定赠与,33天追回8.5万

时间:2026-11-05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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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给一名女子转账、买金饰,对方却说是"养生店消费、不是赠与"。妻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高誓苑律师用微信聊天记录、特殊金额和亲密照片坐实婚外赠与关系——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第三者十日内返还 8.5 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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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朱某某通过电话咨询联系到我所,咨询丈夫婚内转给第三者的钱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高誓苑律师承办此案。
朱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女。朱某某偶然发现,自 2022 年左右起,杨某某与一名女子郑某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郑某某转款,并为其购买黄金饰品、高档衣物等。朱某某起诉请求:确认杨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郑某某的行为无效;判令郑某某返还暂计 113654.06 元及利息;返还黄金饰品购置款 5051 元;诉讼费由郑某某承担。
郑某某答辩称,自己曾在采耳养生店工作,杨某某是在该店消费时与她相识,转账多数是店内消费和充值,并非赠与。案件的核心冲突由此聚焦到一点:婚外大额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正常的消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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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原告(朱某某)主张
被告(郑某某)主张
法院认定
一、婚内转款是赠与还是养生店消费
杨某某在婚内多次向郑某某无偿转款、购金饰,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
转账多在采耳养生店消费、充值,并非赠与
微信"520、5200、1314"等特殊金额、互称"老公老婆"及亲密照片,足以证明系婚外不正当关系下的赠与
,郑某某"非赠与"抗辩不成立

二、赠与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婚内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处分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仅为普通关系,无不正当交往
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配偶共有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三、应返还数额
转账差额 113654.06 元+金饰购置款 5051 元
款项已用于消费,且含店内充值,未实际占有
有证据证明的净转款差额 85315.36 元应予返还并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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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誓苑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先把赠与金额一笔笔固定下来。 高誓苑律师梳理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与转账电子凭证,把杨某某婚外情期间的转款按账户逐笔对齐:微信"豆豆"账户差额、微信"衣诺千金"账户差额、支付宝差额,三项相加锁定净赠与额 85315.36 元——这成了判决返还的基数。
② 用证据坐实"收款账户就是第三者本人"。 面对郑某某"不是赠与、是消费"的说法,律师以微信聊天记录破局:聊天中"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与支付明细的收款时间、备注完全对应,再结合"老公老婆"的互称和亲密照片,证明"豆豆""衣诺千金"两个账户均系郑某某本人——堵住了对方"账户不是我"的退路。
③ 把战场压到"公序良俗"这一核心。 律师主张,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郑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对方,既未经配偶同意,又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赠与无效——这是关键一击。
④ 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要求全额返还并计利息。 律师指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家事所需的处分须协商一致;杨某某未经同意擅自赠与、事后未获追认,侵害配偶处分权,受赠人应返还实际赠与金额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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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杨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郑某某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受赠款 85315.36 元及利息(利息以 85315.36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23 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1337.05 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 961 元,原告朱某某承担 376.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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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已脱敏)
五、法律规定应用
本案争点集中在"是不是赠与""赠与是否有效""该还多少",高誓苑律师的主张被法院采纳,对应法条如下:
律师意见(一):丈夫在婚内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单方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无偿转给第三者,既未经妻子同意,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意见(二):第三者辩称"转账是养生店消费充值、并非赠与"缺乏证据,法院不应采信;赠与无效后,受赠款项应予返还并计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适用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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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法提示
1. 婚内给第三者的大额转账,配偶可以起诉要回。
●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一方非因家庭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财产,侵害配偶共有权。
●若该处分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可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返还的是有证据证明的实际赠与金额,而非笼统的"全部流水"。
2. "这是消费、不是赠与"不是嘴上说说就能成立。
●主张并非赠与的一方,要拿出店内消费凭证、充值记录、对价给付等证据;只有单方说辞,法院很难认。
●本案中"520、1314"等特殊金额、亲密聊天和照片,恰恰成了认定赠与关系的关键——越特殊的细节,越容易成为铁证。
3. 发现异常要尽早固定证据。
●支付平台流水、转账电子凭证、购物订单、聊天记录,越早调取越完整。
●夫妻共同财产受平等处理权保护,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可依法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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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项目
内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高誓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参与律师
程利红(实习律师)

涉案金额
返还受赠款 85315.36 元及利息

办案周期
2024年10月9日立案 — 2024年11月11日判决

最终结果
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郑某某十日内返还朱某某受赠款 85315.36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961 元;其余诉请驳回

核心要点
用微信聊天记录与特殊金额坐实婚外赠与关系,以违背公序良俗主张赠与无效,依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要求返还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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